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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近期頒布《青海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來源: 行政-總編 發布:2015年08月06日 查看:

 

 

青海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110]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110

《青海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已經2015722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101日起施行。

 

 

省長 郝鵬

  2015728

 

 

(公開刊登)

 

 

 

 

青海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證勘察、設計質量,規范勘察、設計市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初步設計審查及施工圖審查等活動。

  建設工程勘察,是指勘察單位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建設工程設計,是指設計單位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初步設計審查,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文件、初步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活動。

  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內容進行審查的活動。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原則。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符合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規范、規程及本省工程建設有關標準、技術公告及技術措施。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勘察設計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從業單位和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從業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 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提高勘察、設計水平。

  鼓勵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創新創優,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取得優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組織進行評選,并予以表彰。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

  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等級范圍內承攬業務。

  施工圖審查機構承接業務范圍和數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省實際確定。

  第九條 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可以從事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與管理服務等活動。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終止、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原發證機關注銷資質證書或者重新申領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三十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施工圖審查機構。未受聘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施工圖審查活動。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掛靠、出租(借)、倒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證書專用章及個人注冊執業證書、注冊執業專用章及其他證章。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施工圖審查機構條件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實施動態監管,并向社會公布結果。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施工圖審查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十六條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進行招標投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發包與承包,不受地區和行業的限制。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禁止發包給個人和無資質證書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承包的全部勘察、設計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分包方不得將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再分包。分包方對承包方負責,承包方對發包方負責。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共同承包同一項目的不同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或者同一單項工程的不同專業勘察、設計業務時,建設單位應當確定其中一個勘察、設計單位為設計總負責單位,負責協調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及建設過程中的相關事宜。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或者范圍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聯合承包同一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時,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單位的資質等級及范圍承攬業務。

  第二十條 民用住宅建筑工程中的消防、人防、防雷、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廣播電視、通信等專業設計,應當與該建筑工程統一委托勘察、設計。

  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設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發包勘察、設計業務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合同示范文本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建設單位委托施工圖審查業務時,應當與施工圖審查機構簽訂咨詢委托協議或者合同。

第四章 勘察設計文件編制與審查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編制應當遵守有關城鄉規劃、專項規劃、環境保護、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護、防災減災等法律法規規定,滿足國家和本省有關建設標準、技術規范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建筑工程設計文件應當根據技術規范和項目特點編制節能、環保、綠色建筑、消防等設計專篇,采用先進的理念和技術,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設成本。

  第二十四條 建筑設計應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做到適用、安全、經濟、美觀,體現地區、民族和文化特色,并與周圍環境協調統一。

  對重要城市景觀、涉及公共利益的標志性建(構)筑物或者重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重大建設項目,其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評審并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同步設計電、熱、水、氣等能耗監測系統。

  城鎮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太陽能光熱或者光電利用系統,并與建筑一體化設計。

  政府投資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執行綠色建筑設計標準。鼓勵具備條件的建筑工程項目,采用綠色建筑設計標準。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編制,一般按照選址勘察、初步勘察、詳細勘察三個階段進行。工程規模較小、場地面積不大、地質條件簡單的,可以適當合并。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編制,一般按照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進行。屬于小型建設工程范圍的,可以適當合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規劃選址許可等前期批準文件;

  (二)符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編制深度;

  (三)符合勘察、設計標準、規范、規程及技術措施;

  (四)符合勘察、設計合同約定;

  (五)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簽字;

  (六)勘察、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字;

  (七)加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專用章、注冊執業人員執業印章;

  (八)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當列明經審查合格的勘察文件、編號及施工圖審查機構名稱;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勘察文件送具有相應審查資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無勘察文件依據、勘察文件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設計單位不得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進行初步設計審查。未經初步設計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不得編制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進行審查。

  第三十條 國家規定應當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專項審查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專項審查。

  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不得編制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審查。

  第三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項目前期批準文件、規范規程及施工圖審查要點等進行審查。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施工圖審查意見、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等資料報送項目所在地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不得擅自變更國家和本省有關建設標準。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版權、技術專有權歸勘察、設計單位所有。未經勘察、設計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建設單位委托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出具的勘察、設計文件,只能用于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項目,其他建設工程項目不得使用和套用。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合同協議,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中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鑒定、評審及認定;確有必要的,可制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相應標準設計。

  第三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范圍負責監督勘察、設計活動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貫徹和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審查,并聯合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發布。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標準設計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負責審查和批準。

  建設工程標準設計作為工程建設標準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鼓勵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優先選用。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及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質量及真實性負責。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職責,分別對其簽字蓋章的勘察、設計文件質量及真實性負責。

  建設單位對其提供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規劃選址批復、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擬建場地位置、擬建項目規模及內容等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審查人員應當對勘察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質量負責。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安全標準、節能標準和強制性條文等進行勘察、設計。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圖審查。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提供施工現場技術服務。大中型項目、技術復雜的項目以及其他需要派駐現場設計代表的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派駐施工現場設計代表。

  第四十二條 建設項目參與各方不得壓縮合理的勘察、設計工期和施工圖審查周期。

  建設單位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和優質優價原則,協商確定工程勘察、設計費用。

  第四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機制和質量事故報告制度,鼓勵推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制度。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勘察設計單位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情況統計報表,統計報表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誠信管理制度,開展信用評價,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及質量終身責任制度,定期將誠信信息記錄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并記入誠信信息記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記入誠信信息記錄,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提供虛假資料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城鎮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未按規定一體化設計太陽能光熱或者光電系統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記入誠信信息記錄,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偽造、掛靠、出租(借)、倒賣資質證書或者證書專用章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技術服務或者現場服務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向建設單位提供未經簽字、蓋章的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政府投資項目未經初步設計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編制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要求報送勘察設計單位統計報表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記入誠信信息記錄,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項目前期批準文件、規范規程及施工圖審查要點等進行審查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要求報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情況統計報表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予建設單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罰款處罰的,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記入誠信信息記錄。

  第五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軍事建設工程、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筑和農牧民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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